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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含基础设施)/项目 | 海事海商法律服务 | 银行/金融/信托 | 争议解决国内外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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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科律师,主攻企业商事法律业务,擅长领域为公司治理、金融业务、商事纠纷、建设工程、金融票据、海事海商等。
在金融业务领域,张云科律师2014年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2017年担任“中交一航局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在建设工程领域,张云科律师可为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提供项目流程管理服务,以促进项目合规管理,保护时效、留存证据、促进结算回款。
在商事诉讼领域,张云科律师成功代理央企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截至目前的最高标的案件。
在金融票据领域,张云科律师代理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30余件,案件进展符合预期,当事人比较满意。
在海事海商领域,张云科律师常年代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大宗散货货损货差的追偿案件,在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诉玛斯特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上海鹏华船务有限公司、新天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泊位损失纠纷一案代理过程中,突破船舶占泊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非生产停泊费”的国内审判惯例,将赔偿范围扩展至港口利润损失;在建平县福胜商贸有限公司诉唐山海港京唐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滞期费纠纷一案代理过程中,在国内首次成功以案例方式确认在“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装卸时间术语下,等泊期间内的不良天气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
1997-2001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学士
2004-2006 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硕士
2001-2004 青岛农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2006-200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2008-2015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5-2018 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8-至今 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天津海事法院代理案件多年,诉讼经验丰富,技巧熟练,和解&胜诉率达到90%以上;
代理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诉玛斯特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上海鹏华船务有限公司、新天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泊位损失纠纷一案【案号:(2009)津海法商初字第29号】中,成功突破船舶占泊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非生产停泊费”的全国审判性惯例,将赔偿范围扩展至港口利润损;
在建平县福胜商贸有限公司诉唐山海港京唐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滞期费纠纷一案【案号:(2011)津海法商初字第437号】,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确立:在“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装卸时间术语下,等泊期间内的不良天气时间不应计入装卸时间;
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代位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就大豆短量损失106万元向特罗斯(MV APOSTOLOS)船东追偿的诉讼一审二审程序中:一审全额胜诉,并且在全国范围为第一次确立:货物衡重地点超出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并不表示衡重结果不约束海运承运人。二审以85%比例和解,创下同类案件较高和解比例;
代理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塘沽分局与香港环威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2011)津高民一初字第0005号案】,索赔金额高达10.2亿元人民币;
现正代理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30余件,涉及金额(约3.3亿)。
张云科律师在北京大学《法学杂志》等社会科学核心学术期刊先后发表了:
《南非关联船认定及其应对措施》
《浅析信用证受益人的欺诈》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评海上油污的“谁漏油,谁负责”原则》等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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